山東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山水”) 關于罷免部分董事后財務審批權限事宜的律師函
發布時間2017-03-21 瀏覽次數: 14518 次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我們”)已接受China Pioneer Cement(Hong Kong)Company Limited、山東山水董事廖耀強先生、山東山水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李和平先生(以下合稱“委托人”)的委托,就山東山水經營費用支出審批權限函告如下:
2017年3月13日China Pioneer Cement(Hong Kong)Company Limited作為山東山水唯一股東作出山東山水股東決議,免除李茂桓、于玉川、趙利平、陳仲圣的山東山水董事職務,免除劉現良山東山水監事職務,委任廖耀強、閻正為、張家華、劉德權為山東山水董事。該決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該決議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依照山東山水章程的規定,李和平先生因擔任董事長職務而同時出任山東山水法定代表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李和平先生作為山東山水法定代表人有權對山東山水實施決策、管理。另依據山東山水《總部部室職責與管理流程手冊》的規定,由China Pioneer Cement(Hong Kong)Company Limited委任的山東山水總經理楊勇正先生有權審批山東山水的經營費用支出。
為保證山東山水的有序運營,山東山水不得支付任何非生產經營開支,特別禁止為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開支任何費用。山東山水正常的生產經營開支審批權限調整為:
一、人民幣1萬元以下的費用,臨時由周立先生簽署執行;
二、人民幣1萬元至10萬元的費用,由總經理楊勇正先生簽署執行;
三、人民幣10萬元至50萬元的費用,由董事長李和平先生簽署執行;
四、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費用,由董事長李和平先生和總經理楊勇正先生雙簽執行。
如產生例外生產經營開支,必須由董事長李和平先生和總經理楊勇正先生雙簽執行。
除此以外,山東山水各分子公司須嚴格執行財務紀律,確保生產經營正常開支,確保稅金、銀行利息和職工工資開支,不得為山東山水提供資金,不得為山東山水墊支任何費用。
如違反前述審批權限或為山東山水墊付費用,委托人必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特此函告。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
二○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來源:中國青年報?。?2017年03月21日 06 版)